‹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go 回复: 1 | 浏览: 581 |倒序浏览 | 字体: tT

Rank: 10Rank: 10Rank: 10

妈币
1246  
宝宝生日
 
积分
540 
楼主
发表于 2012-3-26 09:10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丈夫牵着妻子闺蜜的手逛街,引出一场争产连环官司:丈夫曾将婚前房产赠与妻子,妻子起诉离婚并要求房产归她独自所有;丈夫又把妻子告了,要求撤销赠与。


“忠诚协议”。协议约定:这对夫妻居住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各方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房产则归对方所有。法官介绍,这个房屋本来是赵刚的婚前财产,婚后他赠与妻子,但双方没有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目前,该房价值70万元。



办了过户就不能撤销

承办法官称,《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官还称,如果在离婚诉讼前已经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赠与合同就无法撤销。




大家看见这则新闻一定会觉得气愤,可能有的人也会觉得是这个女人活该。恋爱的时候太信任对方也不好,毕竟没有保障。所以同是身为女人,希望大家以此为戒。不是不相信你的老公,只是女人应该懂得用合法的手段去维护自己应有的东西。


Rank: 3Rank: 3

妈币
258  
宝宝生日
 
积分
98 
这个女的太傻了,我只能这么说。怎么能相信男人的话呢。这种贵重的东西肯定要通过真正有效的手段而不是一张承诺书。看来这个男的早就是这么想的了,要不怎么一直不过户。贱男人!我祝他和现在的这个女的不得好死,一起得艾滋病。那个女的最好是慢慢痛苦死!!!俗话说朋友妻不可欺!!!!竟然连好朋友的老公都要抢,这贱货该死!这种贱男人也该死竟然勾搭女友的好朋友。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女人!别信承诺书,小心人财两失
快速回复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互联网清理整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220217粤ICP备09174648号粤网安备案号:4406043011551公安机关备案号:44010602000127Copyright 2004-2017 盛成科技 All Right Reserved版权所有    版权保护投诉指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电子营业执照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粤网文[2016]7051-1702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涉未成年人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20-85505893/18122325185 举报邮箱:kf@mama.cn 涉未成年人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中国互联网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kf@mama.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