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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万元的赔偿金是否符合规定? 江北法院:谭先生在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4S店赔偿损失,而在汽车预售定单中,车子的售价为83.5万元,而起诉时,车子的价格是112.78万元,而这之间的差额应该作为4S店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给谭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范围,而谭先生提出的27.5万元赔偿并未超出这个范围,依法予以主张。
市一中院: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解除合同后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的赔偿。因为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订立之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后才能出现,在一方违约的情形下,非违约方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既然谭先生选择了解除合同,就说明他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他就不应该得到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才能得到的利益,而本案中他提出的27.5万元就属于可得利益,本院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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