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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费没谈妥
就在2008年至2011年之间,重庆的房价猛增,而随之带来的房屋过户费用,也水涨船高。2003年几千元的过户费,一下子也增加到上万元。“他让我承担从他父亲过户到他名下的那笔费用,怎么可能呢?”刘女士无奈之余,将房屋的继承人全部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签订的合同有效,且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争论焦点: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上周,刘女士与鲍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法院开庭审理。开庭当天,鲍先生和他姐姐都到场应诉。
刘女士出示了与鲍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购置房屋时的房款收条。刘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鲍先生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本案中除鲍先生的其他被告,在长达8年时间里,没有以任何方式对鲍先生的代理行为作出否认表示,也没有因权利受到侵害向相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从法律意义上讲,已经同意鲍先生的代理行为有效。所以,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只有鲍先生一人,其主体适格,合同是有效的。”
“2003年,我弟弟把房子卖了的时候,我们都不知道,如果我知道了,肯定不得让他卖,为了这个事情,我们还吵过架”。鲍先生的姐姐在庭上说,弟弟无权代理自己处理房屋,因而与刘女士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愿意将房款和相关利息退还给刘女士。
刘女士说,购房时她自己也知道房屋是卖家的父亲留下的,但当时卖家告诉她,可以代表他家里人处理这个房屋。而且他家的其他亲戚也没出来说这个事情,就签了购房合同。
庭审后,鲍先生及其姐姐同意调解,而刘女士不同意。法院当庭没有宣判。
事后,我们电话联系了鲍先生。鲍先生对过户费用问题不愿意多谈,只是反复强调,“房价涨了这么多,她还是’不懂事‘”。“不懂事”为何意?他说:“过户的费用她就该全部承担,当时房子十万都不到,现在房价涨了这么多。“说完,便匆匆挂掉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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