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严禁开办实验班、特色班等,代收代管费用要本着“家长自愿”原则,更不得向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昨天,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下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要求幼儿园设立公示墙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对违反规定的,将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暂行办法》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将入园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幼儿园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如果因故退园或转园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退还一定费用。
同时,《暂行办法》提出了幼儿园收费审批的原则、程序,收费标准制定成本列支范围等要求。幼儿园需以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招生简章要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费。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各地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细化落实各项政策,同时加强对幼儿园的收费监督检查,将幼儿园收费作为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和每年开展的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内容之一。
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许可证年审,对违反规定的,国家将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如“12358”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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