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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09:31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市妇幼保健院,准妈妈们正在做孕妇体操。

女职工产假拟由90天增至14周!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不仅对女职工延长了产假,还对其生育或流产的工资、生育津贴以及医疗费用做出规定: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险的由单位支付。

昨日,记者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与我市现在的情况进行了比较,发现我市一些规定已走在前列。


   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征求意见稿: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增加了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重庆情况: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第一次生育,其年龄在24周岁以上的,增加产假20天。此外,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解读:市人社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征求意见稿和我市的规定相比来看,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增加8天。而对难产的“增加产假”,我市为15天,而征求意见稿为2周,算下来要少1天。从总体上来讲,这是保护女职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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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者医疗费单位付
征求意见稿: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中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中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
重庆情况:2005年实施的《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支付。据悉,截至去年底,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175.88万人。此外,根据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也就是说,老公有生育保险,妻子可享受待遇。
解读: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两年我市已逐步调高了生育保险待遇,随着今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还准备下一步调高生育保险待遇。他还提醒各位女职工,现在已经“五险合一”,生育保险纳入了强制征缴范围,因此如果有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的,可及时向他们进行举报投诉。
鼓励用人单位建哺乳室
征求意见稿: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重庆情况:对于怀孕7个月以及哺乳期,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我市早已明确规定。此外,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我市还规定,凡有女职工100人以上(含100人)的用人单位应按《重庆市厂矿、企事业单位女职工卫生室基本标准》的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无条件设置的应发放个人卫生冲洗器,并逐步建立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设施。
解读: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早在10年前,我市就出台规定鼓励用人单位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和哺乳室,就是为女职工提供人性化服务。今后,我市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好落实,更好地为女职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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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规怎么办?
可罚5000元或处分责任人
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怎么办?对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违规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如何提意见?
上官网、写信、发邮件均可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2月23日,市民可通过三种方式提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zg@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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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开始施行,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劳动法》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相关链接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矿山井下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九项;
■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三项;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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