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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市长黄奇帆主持召开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初步确定主城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月收入标准:单身人士月收入2000元以下,家庭月收入3000元以下,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标准。
办法拟近期公布征求市民意见
今年以来,按照“市场+保障”的双轨制原则,市政府提出了“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住房调控思路,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并在原采取的五种住房保障形式(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农民工公寓、工业园区工人新村以及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的基础上,新推出公共租赁住房,以解决不属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又暂时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人群”的住房困难问题。
为有序建设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市国土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管理暂行办法》,分为总则、规划计划和土地供应、房源筹集和资金使用管理、优惠和支持政策、准入管理、租赁管理、退出管理、出售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十章。《管理暂行办法》拟于近期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
套型面积35~80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面向在本市就业的无住房人员或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住房。其套型面积控制在35~80平方米,根据家庭不同人数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由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中没有收取土地出让金、配套费和税收,也没有考虑利润,其租金只考虑贷款利息、维护费等因素,标准低于同地段、同类别房屋的市场租金。
没户籍限制 对象为“3+1”群体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在准入上不设户籍限制,出租的主要对象为“3+1”群体,即年满18周岁,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主要包括: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及职校毕业后新就业的无住房人员;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月收入标准:
家庭3000元以下
《管理暂行办法》初步确定在主城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月收入标准为:单身人士月收入2000元以下,家庭月收入3000元以下。
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标准。同时,我市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为国家、国防事业、重庆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级劳模、英模和市级劳模等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人员,可申请租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符合申请廉租房家庭的条件:
主城区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且人均住房低于13平方米
此外,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主城区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未享受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享受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
重庆公租房怎么申请
一、农村低保的申请条件是:本县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县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年人均收入低于800元)的农村困难居民家庭,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乡镇民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村民小组提名并代为申请。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的赡养费、扶(抚)养费支付情况证明材料。
(三)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状况证明材料。
二、城市低保的申请条件是:城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人均收入低于200元)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户主向所在乡镇民政办公室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的赡养费、扶(抚)养费支付情况证明材料。
(三)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状况证明材料。同时提供在职家庭成员和离退休人员所属单位劳资部门有关月收入情况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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