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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公司业务员刘某与冯大爷(化名)相识,由于刘某在生活上对冯大爷十分关心,于是冯大爷在了解后,决定在刘某的公司进行投资。
冯大爷先后投资了140余万元,双方约定月息4%,但他的合同并不是与投资公司签订的,而是与刘某个人签订了理财合同。在支付投资款时,大部分款项也都打入了刘某的个人账户,还有十余万元是通过现金支付,并且对方没有出具收条。

起初,刘某会按月向冯大爷返还利息,但慢慢地,利息不再如约而至,甚至刘某的电话也无法接通。
法官提示
在民间理财产品购买中,当事人不通过银行转账直接转入公司账户的情况十分普遍。而将投资款直接转账给个人,会导致法院在查清事实的过程中遇到很多阻碍,并且也不利于判决后的执行。
法官强调,不管投资公司的营销人员怎样宣传,在投资前,无论呈现在面前的合同资料有多复杂,都应该静下心来仔细阅读,或向具备法律知识和理财知识的亲友寻求帮助。

由此可见,事前“有言在先”的重要性,但又往往容易被忽视。
有言在先、白纸黑字,把丑话“写”在前头,至少能起到约束和规范行为的作用。
我们经常被“好面子、讲人情、嫌麻烦”等思想所束缚。
重拾“有言在先”的契约精神,才能让生活更有依据!

那么,为家庭消费提供安全消费环境,规范商业契约行为,解决消费防范意识薄弱、**成本过高、主导地位不足、纠纷评判依据不足、契约精神缺失等问题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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