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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幼升小还没有正式开始
关于幼升小的那些事情
政策解读2017年

1、依法入学原则
  2017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学生,儿童入学年龄可放宽到7周岁。

2、就近免试原则
  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

3、对口入学原则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三对口”入学办法,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依据户籍在对口学校就读。

4、规范公平原则
  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以及乱收费行为。建立和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招生办法
1、本市户籍学生入学
  凡户籍在我市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应小学、初中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①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②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③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2、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即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同时将流动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②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市内户籍)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市外户籍)等有关材料。
③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3、残疾儿童入学
  公办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 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实施缓、免学,学校力所能及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4、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按照核定备案的办学规模,合理安排当年的招生计划。民办学校招生方案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于4月1日开始报名,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报名时间与公办学校同步(即6月20日开始报名审核)。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采取电脑派位、面谈等方式招收新生。

工作要求
1、严格控制办学规模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推进区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规模,稳定乡村学校生源,防止产生新的城镇大班额大校额问题。加快城市开发区配套学校建设,防止盲目撤校并点,保证学生就近入学需要。稳步实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

2、合理划定招生片区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片区。片区划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按照依法治理的思路和办法审慎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报当地党委政府同意;人口密集、学位紧张、择校冲动强烈的城区初中,可采取多校划片,如随机摇号、电脑派位等群众接受的方式进行招生;除重庆八中渝北校区初一年级严格按“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原则招生外,原市教委直属重点中学不再招收初一新生。对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学校,要加快推进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3、规范招生程序和时间
  ①公布招生入学政策。2017年3月31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众信息网开辟义务教育招生专栏,公布本区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工作安排、报名程序等相关信息。市教委公众信息网将链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众信息网,方便群众查询全市义务教育招生有关情况。

  ②发布招生信息。5月10日起,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发布入学登记通告。

  ③报名并审核材料。 从2017年6月20日起,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开始报名审核并公示。7月20日前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4、充分发挥学籍管理系统作用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依托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发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在治理择校问题上的基础性、机制性作用。要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就近入学、加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

  学籍一经确立,不得擅自调取。学籍确需在区县内学校间调取的,必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在区县间学校调取的,必须经两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但同时要明确,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任何学校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要做好为学生转接学籍和新建学籍工作,方便学生“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为正式在校生。

5、妥善解决招生中的特殊问题
  ①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②跨区县(自治县)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也可按照相关政策在毕业学校所在地申请就读初中。

  ③现役军人、华侨、援藏干部、烈士、**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

  ④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⑤要高度关注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对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和教育部门要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学籍管理系统空挂学籍的学生,要进行逐一排查,落实去向,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⑥在招生入学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政策妥善解决。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学区范围内就学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

6、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成立以区县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相关部门和街镇党委政府参与的中小学招生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招生工作稳定、有序、顺利开展。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的工作职责。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要早谋划、早启动、早安排。

  要做好招生入学相关的安全稳定工作,积极协调公安、应急等部门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会商协调机制。要完善方案、制定预案,注重舆情搜集,加强招生研判,做好民意预判,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各种突发情况,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要加强“阳光招生”,充分发挥区域内主流媒体和学校微信公众平台作用,广泛持续地宣传招生政策,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严肃招生纪律,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坚决执行“六不准”:即不准提前招生、不准擅自跨范围招生、不准举办重点班和实验班、不准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和测试、不准择校乱收费,不准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对违反规定乱招生、乱收费的学校和个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进行责任追究。


关于幼升小的那些事----2017年政策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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