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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办法
(一)参保时限
2012年居民医保参保时限:2011年11月4日-2011年12月31日。
(二)参保对象
具有沙坪坝区户籍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以户为单位按照同一档次参保,以户为单位是指户口簿中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户口未迁入学校的沙坪坝区户籍的在校大学生,原则上在学校按学年度参保。
2012年出生的具有沙坪坝区户籍的新生儿,若母亲2012年已参保,新生儿可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参保,随母亲享受合作医疗待遇,2012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新生儿家属也可在2013年3月31日前到区合管中心为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缴纳全款(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享受未成年人待遇,不设待遇支付等待期。
(三)办理标准
2012年参保居民个人一档50元/人·年,二档120元/人·年。
2012年,“特补对象”的资助标准为: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除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特补对象”给予40元/人的资助;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三无”人员、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除“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特补对象”给予40元的资助;“特补对象”参加二档资助标准及方式不变。
(四)参保人员携带资料
1.新参保人员持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同一户口中不参保的人员请提供医保证(医保卡)等相关参加国家基本医疗保障证明资料。连续参保的,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而不需留取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但须确保所提供资料与原留存资料一致。流动人口使用暂住证办理参保。
(五)参保时间、参保地点以及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时间
各街镇参保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参保地点为户籍所在街镇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享受待遇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参保档次一经选定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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