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点击 1 政府应设家庭暴力庇护场所 《条例》规定,市和区(市)县政府应根据实际设立或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要求庇护的妇女提供临时住处。 2 保护妇女隐私禁止性骚扰 《条例》还明确了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或者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报道妇女的事务时,对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禁止未经同意擅自泄露妇女的隐私。 3 孕期、哺乳期妇女应给予照顾 对从事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岗位作业的女职工,《条例》规定,在怀孕前女职工可与单位协商调换到对怀孕无影响的岗位;怀孕或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给予照顾。孕期女职工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合并症、妊娠并发症等可能影响其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本人可提出休假申请,用人单位核实后,应当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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