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时间
- 2009-3-16
- 帖子
- 2139
- 阅读权限
- 100
- 积分
- 6399
- 精华
- 0
- UID
- 603437
    
- 妈币
- 5989
- 宝宝生日
- 2008-01-21
- 积分
- 6399
|
当时在买房的时候没有很仔细的看合同的内容。现在想想真后悔呀!
合同上是这样写的: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基础设施
(1)于2011年4月30日前通水。
(2)于2011年4月30日前通电。
(3)于X年X月X日前通气。(请问这种合理吗?)
(4)于2011年4月30日前具备开通闭路、电话的条件。
(5)于2011年4月30日前具备通气的条件。气的开通需乙方(也就是我们)向有关部门申请,并经同意后开通。
2、如果在约定日期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未达到使用条件的,甲方承担至达到使用条件前得物业管理费用。
我就有个疑问,我是5月1日接的房,6月下旬就通知物管验收房屋,他们也认同了说装修没有问题,我就叫他们给我开气,可他们一会说燃气公司资料没有录完,一会说正在试压,快了,就是不见开气(试压都说了半个月了),这种开发商违约吗?
我可以去找他们理论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