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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xiaotnt 于 2011-11-16 10:14 编辑
市财政局统一制定了申报表格,对申报材料做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一是可享受补助的条件。补助对象仅限于在2008年12月1日起在重庆主城区以按揭方式购买的唯一住房,且产权人在重庆主城区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方可成为申领对象,条件缺一不可。
二是补助计算方式。财政补助采取按补助年度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后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在补助年度内,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限,高于按揭本息的,按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各位我想问问,这个补助对象仅限于在2008年12月1日起在重庆主城区以按揭方式购买的唯一住房
是不是指2008年12月后没有买房子,然后买的第一套房哟?
比如我2007年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转给了爸爸,那我再去买一套房子,是不是就算我的首套房了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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