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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房产税征收相关政策
征收范围:
主城九区行政区域(含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
征收对象:
独栋商品住宅,新购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其中:新购高档住房是指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2011年征税标准为9941元/平方米。
税率:
分为0.5%、1%、 1.2%三档
其中:一是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每年应纳房产税额=应税建筑面积×房屋交易价×税率
征收期:每年的10月1日~31日;
征收主体: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税机关;
纳税义务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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