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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1-17 10:05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本帖最后由 镇元大仙 于 2010-11-17 11:04 编辑
法律最新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购房首付款并申请住房贷款,离婚时该房子将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为避免纠纷,婚前财产需公证。MM们有遇到财产纠纷的经验吗?婚前的财产公证是否有必要?“婚前买房属于个人”是否合情合理?你能接受吗?


婚前买房属于个人;避免纠纷,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你怎么看 ?
  
其中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购房首付款并申请住房贷款,离婚时该房子将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MM们当初结婚的时候做财产公证了吗?你是否同意“婚前买房属于个人”?这种规定于情于理吗?


资料:

最高法院前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全部涉及。

  【一】婚前贷款购房算个人财产

  现状: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还房贷,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据有关部门统计,房产归属是“恐婚族”最大担忧,法院调研也发现,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规定:《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相关内容见右表)。

  解读: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不过有婚姻专家担心,这样规定很容易导致离婚率攀升。“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该规定值得商榷。”

  【二】女性中止妊娠可不算侵权

  现状:“生育权”曾引起很大争议,现有《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或说明。

  规定:《解释三》规定,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放宽了离婚门槛。第十条还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解读:放宽离婚门槛,有法官表态“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实际案例中,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但很多不孕妻子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

  【三】“小三”索偿将不予支持

  现状:外遇,一直是婚姻的致命伤,“小三”、“二奶”甚至成为了近年的流行语。

  规定:《解释三》第二条对此做了特别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解读:这表明为了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例如男方包养“二奶”,如果双方约定分手费10万元,那么,男方不付钱,女方也无权提起诉讼,但如果男方已经支付了分手费又后悔的,法院同样不予受理。这样规定,能够有效遏制“拜金傍大款”的不正之风。

  【四】亲子关系可通过推定确认

  现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都是法院审判要解决的难题。

  规定:《解释三》指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符合什么条件才是“必须做亲子鉴定”,“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等内容比较原则,对具体的情况及如何处理没有作进一步阐明,故在审判实践中操作性不强。《解释三》这一款内容,使法院在相关问题中更具备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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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购房首付款并申请住房贷款,离婚时该房子将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个人觉得还是不合理吧,首付就算是一个人付,那结婚以后还贷也算是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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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亲子关系这个太及时了!
看多了那些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以后看他们还嚣张到几时!成人了,敢享受就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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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还是比较合理的,毕竟现在社会很多就是为了房子和钱而结婚的人。如果真的能够实施出来还是保障了婚前财产的合理性和婚后财产的合法性。虽然婚前房产婚后是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但是毕竟也是住在一起了的撒。很大程度上还是保障了财产所有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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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女人还是要自己买房才稳当,要是哪天离婚了,还不是要流落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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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婚前是一次性付款的房产怎么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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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规定从好久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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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婚前是一次性付款的房产怎么判断呢?
水蓝心 发表于 2010-11-17 11:05

应该毫无疑问,是个人财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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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挺好的呀,免得有些人结婚目的不单纯,光想着享清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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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婚后再买房,按现在的政策算一套房还是二套房呢?好像这种一样算二套房吧。所以说这些政策都是自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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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解释还没实行吧,实行后是不是以前的都应该按这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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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 小樱桃@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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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脑壳头就要绷紧一根弦“你的房子和我没得关系”,所以只有彻底的AA制,就算是得了绝症也只有各人有钱就治,没得钱就等死。最好不要小孩,难得分摊费用。其实这样根本就不用结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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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还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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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乐潮人

有个问题哦.
现在婚后了.
老公继承了父母的房子.
这个房子.我有没得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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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觉得应该是合理的。我婚前就买了房子的,婚后我们住了一段时间就搬了,之后一直租起的,一个月供房子700多,月租都要收1000。现在还涨到1200。完全自给自足,没有用共同财产供房。当然,现在很多房子靠租金是养不走的,这种要靠夫妻共同财产供养的房子,建议就婚前整个协议了。肯定要分一部分给没得房的,按照新法规定,这部分算婚后债务,问题是别个凭啥子帮你还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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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 猫猫圆

如果把女人想住未出资的房子看成是光想着享清福,这种男人,不嫁也罢。中国的法律保护男人已经够多了,现在又出这个,汗啊。。。。
即使在发达国家的美国,男子在离婚后都要承担女方的赡养责任直到女方再嫁。
我想,这些拟修改的法律的制定者是男性吧?
------------------------------一个婚前有房子的女人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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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结婚前买了的,证上写的我一个人的名字。
但首付是两个人共同付的,没有经过什么婚产公证,怎么算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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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亲子关系这个太及时了!
看多了那些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以后看他们还嚣张到几时!成人了,敢享受就要 ...
飞鱼@cq 发表于 2010-11-17 10:47


赞成,做了就要有负责的觉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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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婚前的就是他的,。。。。但是婚后按揭的就该是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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