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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流程

收藏 分享 2010-12-22 15:09| 发布者: ~齐天大圣~| 查看数: 977| 评论数: 0

 

一、申办条件:
    1、依法登记结婚;
    2、本市户籍;
    3、夫妻双方依法生育1个子女,没有违法生育;
    4、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
    离婚、丧偶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终止妊娠,符合上述四个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申办流程:
    1、申办地点: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应共同向申请人双方各自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的,夫妻双方应共同向申请人双方各自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及复印件:
    ⑴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⑵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⑶申请人1寸近照两张;
    ⑷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⑸婚育情况书面声明。
    3、委托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申领、换领、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委托办理时,除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后的相关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公民,凭曾经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据材料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2、依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奖励优待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经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签注“独生子女父母”字样,并加盖审查机关印章。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补办之日起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
    ⑴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再生育服务证》之日起无效;
    ⑵违反规定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生育或者收养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⑶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始无效。
    ⑷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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