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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办理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报销须知

收藏 分享 2009-8-23 11:53| 发布者: 妈网客服@cq| 查看数: 1713| 评论数: 0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各级工会、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第五条 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分级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育保险登记、缴费记录、待遇核发等相关业务;
  (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三)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报;
  (四)生育保险统计和报表工作;
  (五)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宣传等服务;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征收。

  <生育保险条例>>有明确的规定:.<<生育保险条例>>规定的很清楚:第十条 女职工同进符合下列情况时,享受生育保险;
  (一)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
  (二)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
  (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二)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术费800元)。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 女职工休满产假后,由单位填报《生育保险金报销单>>,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难、顺、剖腹产)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育保险金结算手续,当年费用当年结清。
  (三).如果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育产费用应当比照上面的规定,由单位全部负担.

  女职工休满产假后,由单位填报《生育保险金报销单>>,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难、顺、剖腹产)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育保险金结算手续,当年费用当年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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