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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是生育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的

收藏 分享 2010-6-2 15:31| 发布者: 重庆妈网客服| 查看数: 2329| 评论数: 1

  (1)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3)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 

  (4)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外的费用; 

  (5)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6)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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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紫雨蹁跹 2010-7-12 15:01
具体可以报哪些呢?还是没说清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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