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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准妈妈们“特殊”假期待遇

收藏 分享 2007-10-24 11:27| 发布者: 妈网客服@cq| 查看数: 3484| 评论数: 3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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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490051567 2010-1-30 20:02
z国家的这些政策都是在保护晚育女职工,但是沙坪坝教委咋就不执行国家的政策呢?
引用 岚岚妈妈@cq 2007-11-18 22:43
引用 岚岚妈妈@cq 2007-11-18 22:42
谢谢!明白了,应该享受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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