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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准妈妈们“特殊”假期待遇

收藏 分享 2007-10-24 11:27| 发布者: 妈网客服@cq| 查看数: 3482| 评论数: 3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
)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 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 顺延。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 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晚婚待遇】: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一般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女职工提出申请,领导还是会考虑同意!因为你的福利待遇都是国家发,不会给单位增加负担!企业领导很难同意,尤其是私企!虽然法律确有规定,不能解雇哺乳期妇女,但是1年以后你回到公司,恐怕已经什么都没有了!除非妈妈们想跳槽差不多!同时,关于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的问题!重庆市人事局专门出台了文件的,只是国家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并没有规定私人企业必须执行!所以一般私企、公司的婚假都只有五个工作日!

 

  哺乳假期: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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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490051567 2010-1-30 20:02
z国家的这些政策都是在保护晚育女职工,但是沙坪坝教委咋就不执行国家的政策呢?
引用 岚岚妈妈@cq 2007-11-18 22:43
引用 岚岚妈妈@cq 2007-11-18 22:42
谢谢!明白了,应该享受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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