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其中,非农业户口的夫妻再生育条件有4个:
1、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3、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农业户口的夫妻在以上4个条件的基础上,再增加了4个条件:
1、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2、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3、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4、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另有两个条件没有户口限制: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2、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以上情况办理准生证的程序: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男女双方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证明婚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交乡镇人民政府。 1. 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生育情况、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指定机构出具的生育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的再生育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收件回执,并进行审核、调查,调查范围必须在二名群众以上。
根据审核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错误,或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内容,书面告知应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申请人可以当场或事后更正或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经初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在政务和村务公开栏内公示10日以上。公示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再生育申请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并发给《再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应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应当在发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