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签发《边境通行证》: 1、公民因公、因私前往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或其它边境地区,凭本人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即可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县(自治区、市)局基层派出所、户政科和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厅办理《边境通行证》,对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随到随办。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凭本人户口和其父母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或本人户口所在街道或派出所证明,本人照片由携带人到上述签证机关办理。 3、男性公民60周岁以上、女性公民55周岁以上和解放军、武警、公安民警等前往上述边境地区不办理《边境证》。 六、暂住人员在到达暂住地3日以内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以及近期登记照片2张主动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暂住人口登记窗口或登记站(点)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公安机关要随到随办。 七、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出租供他人居住的房屋,出租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合法证明主动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并签定《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 八、办理户口及有关证件所涉及的收费项目 1、 户口迁移、准迁证:每证4元。边境证:每证2元。 2、 纸质暂住证工本费每证5元;磁条式防伪暂住证每证15元。 3、 户口簿工本费: (1) 居民户口簿每本6元。 (2) 农业人口户口簿每页每张0.20元。 (3) 非农业人口户口簿每页每张0.50元。 4、 居民身份证: (1) 申领、换领每证10元。 (2) 丢失补领每证20元。 (3) 临时身份证每证10元。 (4) 加快制作每证50元。 (5) 无底卡制作居民身份证摄像扫描收费标准:城市人口每证5元,农村人口每证4元。 (6)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每证20元。 (7)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40元。 5、 门(楼)牌工本费:大门牌每块30元,小门牌每块6元。 九、各级公安机关对办理户口及各类证件实行责任制度,对违反规定的民警,由各级公安机关视情结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岗位责任奖、通报、离岗学习、辞退等处罚。 十、公民在办理户口和各类证件时,民警如有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可向派出所领导、公安分、县(自治县、市)局投诉,也可直接向市公安局户政处投诉。 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投诉电话: 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值班室68711964、63750025 办理户口、边境证投诉68813273、63750047 办理居民身份证投诉68810619、63750040 办理暂住证投诉68894918、637500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