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政处警务公开办事指南: 一、 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以下10项户口登记、迁移,公安派出所应当直接受理,并在一日内办结。 1、 新生婴儿出生登记; 2、九区范围内(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高新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北部新区、巴南区)或同一区、县(自治县、市)居民因结婚、迁居或投靠直系亲属的户口迁移; 3、 公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定居恢复户口; 4、干部、职工、学生因辞退、除名、退学回家落户; 5、经市、区、县(自治县、市)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的,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人员的户口迁移; 6、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退伍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或异地安置落户; 7、 大中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和毕业的学生户口迁移;录取的农村居民户口学生,本人自愿不迁户口,要求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8、符合《收养法》规定,经公证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了《公证书》或《收养证》的捡拾抱养小孩入户;
9、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 二、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以下6项户口登记、迁移,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受理,经调查核实后,上报所在地公安分、县(自治县、市)局审批。从公安派出所正式受理之日起,一月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答复群众。 1、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 2、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16周岁以下,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3、申请小城镇户口落户; 4、申请科技人才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落户; 5、申请购买商品房人员落户;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 三、市公安局审批办理的2项户口迁移: 1、 按特定程序审批的专项政策户口; 2、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市)局上报市局审批的疑难户口。
四、公民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应持户口簿和本人近期标准大头像照片两张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两个月内领取(其中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高新区的常住人口申办居民身份证时限为40个工作日领取)。公民在按规定程序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同时,确因急需用证而尚未领到证件的,可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再交本人近期黑白标准大头像照片两张申办临时身份证,户口登记机关出具证明,由申办人持证明和户口簿到所在地公安分、县(自治县、市)局,当即取证;公民因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全户本,户口簿上登记的居民身份证编号为18位)及本人近期黑白标准大头像照片两张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快证,3个工作日后,凭办证收据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服务大厅取证,或在办证地一周内取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