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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计划生育奖励相关规定

收藏 分享 2007-10-24 10:32| 发布者: 妈网客服@cq| 查看数: 985| 评论数: 0

一、依法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从2007年起,每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必须在当年全额兑现,历年欠发部分要加快清理兑现。

 

把城镇无业人员、破产企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等纳入兑现范围。继续执行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5%退休金的优惠政策。

 

加大奖励扶助力度,在现有基础上,对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再增发20元奖励扶助金。在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户供养等制度时,将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优先纳入。

 

加大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力度,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因伤病致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再增发100元奖励扶助金;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扶助金。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和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补助和救助制度。

 

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应当另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将城镇低保户、农村建卡贫困户中的独生女大学生,以及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独生子女死亡和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家庭,纳入慈善救助范围给予救助。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奖励、扶助资金,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不计入家庭收入基数。

 

二、在扶贫济困、慈善救助、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扶持、子女入学、土地政策、建房政策、福利分配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女儿户予以倾斜;在享受低保、五保供养、土地承包、林权制度改革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女儿户实行同等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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