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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8-24 09:43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想多生孩子,又不想被计生部门罚款,常州市武进区的尹某、龚某夫妇想出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证后“赴港超生”的办法,可是当生完孩子回到内地后,他们还是被计生部门要求缴纳了25万的社会抚养费。

  2007年4月,尹某、龚某夫妇生育下一男孩,新生儿的降临给家庭带来了无限的欢乐,可是时间久了夫妻二人还想再生一个。于是他们询问了相关计生政策,遗憾的是他们不符合江苏省照顾再生一胎的相关规定,不能生育第二胎。可是想再生一个孩子的想法一直挥之不去,于是求子心切的夫妻想出了“赴港超生”的办法。为了保险起见,2008年4月和11月,两人还分别取得尼日尔共和国的永久居留证。终于,2009年3月25日在香港沙田国际医务中心仁安医院龚某又生育了一男孩。可是当他们带着新生儿回到老家后,原本以为可以高枕无忧的夫妻二人,还是收到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他们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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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决定书的夫妻二人并未惊慌,因为他们早有准备。收到决定书不久,尹某、龚某向武进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具体行政行为。随后尹某、龚某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尹某、龚某认为其已经取得尼日尔共和国的永久居留证,并且还获得了常州市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华侨证明,符合当时国家对华侨的身份认定标准,业已取得华侨身份。且其次子是在香港出生的,是香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其社会抚养义务由香港特区政府来履行,未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对尹某、龚某及其在港所生子出入境情况、收入情况、华侨身份等进行调查,确定了尹某、龚某的条件不能达到华侨身份的条件,因为我国对华侨是有明确规定的,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所谓定居,就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所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所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而尹某、龚某夫妇虽取得了尼日尔共和国永久居留权,但仍定居在国内,户籍在武进,并不符合国家有关华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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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人口计生委明确,对只取得某一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从未在该国生活的中国内地居民,应按中国内地居民有关政策执行。

  2010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再次明确,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也就是说,只要父母户籍在内地,不管在什么地方生育,只要是不符合照顾生育政策的,都要受到超生处罚。其赴港所生子女自出生后,一直在我国大陆生活,并接受我国大陆的社会抚养,在内地居留已满18个月,按规定,应受江苏省的计生政策制约。

  经法院对尹某、龚某详细解释法律规定和我国对华侨的政策规定后,夫妇二人缴纳了25万元社会抚养费,并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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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5万,那真是罚得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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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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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罚这么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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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超生夫妻原以为可以高枕无忧 还是被罚社会抚养费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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