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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2-29 21:23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家住渝北区龙湖西苑的罗小姐很郁闷,自己1月29日购买的物品存放在龙湖一家超市的电子寄存柜里,时隔一个月才想起来,可昨天去取时,却被告知她的物品因为过了15天的保留期限,已经全部销毁了。对此,罗小姐表示很不理解,超市为何在没有事先提醒存储期限是15天?为何可以擅自处理她100多元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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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告知顾客就该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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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久了,应该责任不大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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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看那个电子柜入进东西出来的那张纸条上有没有一小行字是有提示的了,如果有,她就没得闹的了
不过确实她自己也有责任,超市方也没有义务帮你管理物品了嘛
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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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了才想起,未免太健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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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Τао妹儿 于 2012-3-1 00:33 编辑

也太旷了撒,一个月才想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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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看看这些大型超市是如何提示的

昨日下午,记者在大坪永辉超市看到,在寄存柜的中间贴出了一张“寄存柜使用须知”,上面写明:“仅限于当天使用”、“如果顾客营业当天没取走物品,将视为顾客自动放弃寄存物品,超市有权清柜时取出物品,并且不负保管和赔偿责任”。

而在大坪百盛超市里,储物处也明确提醒顾客:“物品的保存期限为一周”、“超过保存期限超市会处理物品”。

另外,在肖家湾新世纪百货超市储物处,提示上写明:“请顾客当日领取物品”。工作人员表示:“如果顾客当日忘记取走,只要不是易腐蚀物品,会交给保安一直保存,我遇到最长时间取走物品的是一周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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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超市擅自处理要担责

对于此事,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昌松认为,顾客与超市之间成立了无偿保管合同关系,而《合同法》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超市未对存储期限予以明示告知,销毁前也不告知顾客,那么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胡昌松称,此事中,超市的提示没有明确说,如果顾客未取走物品将如何处理,所以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此外,胡昌松介绍,对于顾客的损失,依法应该由超市方面举证,而非顾客罗小姐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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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

按流程只能保留15天

随后,记者找到了超市工作人员王小姐,她表示,电子寄存柜是免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建议当日取走物品。如果顾客当日没取走物品,超市将按照公司流程保留15天,之后便会处理掉。

在超市寄存柜前,记者看见一张温馨提示:“请于关店之前取走您所寄存的物品。”罗小姐称该提示是事发后才贴的,她寄存物品那天没有看到。对此,王小姐称该提示一直存在,顾客罗小姐的情况他们也是第一次遇到。然而,记者在该超市没有看到任何提醒顾客东西只会保留15天的提示。

王小姐表示,现在也说不清楚,到底罗小姐存了些什么东西。不过,王小姐表示,超市会考虑加上“顾客物品只保存15天”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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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

东西存1月未取没了

昨日下午,记者赶到渝北区龙湖西苑,在一家超市前见到了罗小姐。在她出示的储物密码凭证上,记者看到寄存时间是2012年1月29日13:37。

“今天到超市去取东西,我才知道东西已经被销毁了!”罗小姐介绍,1月29日,她在超市购买了3个卷筒纸、蜂蜜、牙膏等物品,价值共计100多元。因为急着外出办事,她便将这些物品寄存在超市的自助电子寄存柜中,之后忘记取了。

罗小姐说,最近她被公司派出去出差了一段时间,前两天才回家。昨日上午,罗女士忽然想起自己还有东西寄存在超市,于是上午10点过便匆匆赶到超市去取,谁知用密码打不开那个柜子了,后来超市工作人员告诉她,她的物品已经被销毁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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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寄存1个月未取 超市全部销毁该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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