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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7 09:34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张先生的儿子今年8岁了,读小学一年级。令张先生感到着急的是,现在儿子每次吃饭只拿右手,要再三要求,小张才哆哆嗦嗦地把左手伸出来将碗端着。轮到体育课,学校的老师也会把小张叫到一边,让他暂时不要参加。  “他的手从去年受伤后,留下了一些后遗症”。张先生说,去年4月,儿子在读幼儿园的一节英语兴趣班的课堂上,从讲台回到座位的途中,被一位同学伸脚绊倒,左肘关节骨折,落下10级伤残。
  10级伤残法律上的划分依据是: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这对于一个仅8岁的孩子来说,显然是残酷的。
  昨天,张先生将肇事的父母和幼儿园分别以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诉诸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人身损害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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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学校已尽责任  昨天,校方的代理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两份收据,一张是12000元,一张是16500元,共计28500元。
  同时,校方还邀请了英语老师出庭作证,作证内容就是本篇报道开头描述的内容。“学校配备2名配班老师维护现场,小张的摔倒是突发性的,超乎学校和老师可掌控且意料之外的事件,与学校没有关系。应该由第一被告承担。”
  但昨天,针对校方出示的金额,双方又起了争议。“我们总共接受的是28500元,如果这28500元全是校方给的,那么第一被告支付了4000元在哪里去了?那共计应该是32500元。”
  昨天,三方在法庭上调解无果,等待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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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娃儿是跑下讲台的”  英语老师的证言,并未得到第一被告小王父母的认可,他们认为,自己的孩子在事故中是没有责任的。“娃儿是自己从讲台上奔跑下去的。我们认为,学校有义务给孩子讲授安全知识,孩子的摔倒与被告无关,是学校和家长疏于教育造成的。”
  昨天,小王的母亲周女士在法庭上说,“事情过了两三天,我到学校去接娃儿,听到家长说,孩子告诉他们,小张是自己从讲台上跑下去的。”
  周女士说,“学校是那种围桌,教室面积很小,二十来个平米,教室后面放了些玩耍的道具,教室前面有架钢琴。桌子和桌子之间的距离,非常小。”孩子从桌子中间穿过去,很可能是由于地方太窄了,且教室的地板属于水泥地板。
  同时,周女士的代理律师对英语老师证言真实性有异议。“娃儿坐在第二排,前面还有学生遮住,怎么能看到孩子的脚伸出来”。
  “那你们当时为何要给4000元给原告?”法官问。周女士称,自己只是出于人道主义,但并不表示承认孩子将原告绊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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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两大焦点  昨天,双方争议的焦点围绕在小王是否伸脚绊倒小张;幼儿园是否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面对这两个问题,原告与两被告双方进行了辩论。
  原告:校方有安全管理的责任
  昨天,张先生提出,老师的证言也证实,儿子摔倒是小王造成的,负有侵权责任。
  他认为,在事发的地点和时间,是在上课时间和幼儿园,学校也应当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张先生在法庭上还说,“当时校方支付了一些医疗费,一共28500元,这里面有4000元还是小王的外婆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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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的情况  我们了解到,当时教室里大约有40个学生,6张长方形桌子,横着2排,竖着有3排,中间是过道。每张桌子围着6个同学。左右分别坐2个,前后各坐1个。
  事发当天,每个小朋友都转过凳子,面对英语老师。小王坐在桌子的左边,他也是转过凳子,面向老师,同时双脚放在了凳子的前面。
  小王在面对老师左手边的第二排,靠过道的位置。小张在面对老师右手边第三排靠过道的位置。小张是穿过第一排和第二排的过道时,途经小王的位置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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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低着头,很紧张,不说话”  这个老师说,她赶紧走下台去,把小张扶起。周围的小朋友都说是小王绊倒的。“我就叫小王站起来,他低着头,很紧张,不说话。”而事发的教室,当时正有两个该幼儿园的配班老师在场,她们通过书面的证言,也证实了这个事情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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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儿被绊倒了

  2011年4月,张先生儿子在渝中区鹅岭附近的一家幼儿园读大大班。

  昨天下午,事发当时正在上课的英语老师为法官讲述了当时的经过:我是一个英语培训学校的老师,在幼儿园教英语兴趣班,一周一节课。按照我的习惯,每节课都会叫小朋友到讲台上去回答问题。4月7日下午3点钟,我在教室上课时提了一个问题,很多孩子都在举手。我就叫了小张前面那个同学到讲台来回答问题,但是小张也跟着上来了。我就对他说,下次请他回答问题。我看到他经过小王身边时,他突然伸脚出来,将小张绊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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