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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
卖主赔买主10万元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王女士返还定金的责任,不以牟女士存在过错为条件,况且本案并不存在其他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所以,王女士在没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就把房屋卖给了其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还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牟女士不得再要求赔偿房价上涨的损失。
法院终审判决,除了此前已经退还的10万元定金,王女士再行支付10万元定金给牟女士。
一审判决
“一房二卖”不违约
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王女士未取得房产证,也就没有房屋所有权。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买卖的约定,实质是对王女士手头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为开发商设定了义务———开发商需配合更名、收款、转款,与王女士解除旧合同,与牟女士签订新合同。由于开发商不同意,双方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不在王女士。由于双方未能就其他履行方式达成一致,王女士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第二次出卖给他人的行为,不违约。
而牟女士觉得,卖主太不厚道,如果觉得卖亏了,完全可以和她商量,她完全可以接受60万元的价格。如今房价飞涨,她把20万元砸进去买房,现在却什么也没有得到。
为了讨回买房损失,代理律师贺天强和牟女士商量后,向市一中院上诉。
卖家不愿赔偿
反倒称对方违约了
贺天强律师认为,王女士违约将房屋一房二卖,应赔付双倍定金及涨价损失。
起诉后,王女士退还给牟女士20万元,但不同意支付赔偿。
王女士称,和牟女士签订买卖合同时,自己尚未取得房产证,牟女士需到开发商处办理合同更名手续。但牟女士既没去更名,也没有按约定时间付款。违约的是牟女士,而不是自己。
她认为,若牟女士违约,根据合同,她可将房屋另卖他人。
今年5月,就在官司打得不可开交时,法院委托的机构评估,此时的房价已涨到80.8万元。
房子迟迟不过户
起诉才知“一房二卖”
去年1月,牟女士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位于北部新区的清水房。经过协商,她与卖家王女士确定购买价为54万元,并交了10万元的定金。交完定金,双方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牟女士又交了10万元房款。
去年8月,王女士取得房产证。
奇怪的是,此时买主多次找王女士过户,王女士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由于无法办理过户,也不能交付房屋,牟女士也只能盯着房子干着急。
今年1月17日,牟女士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她委托的贺天强律师到房管局进行证据保全时,意外发现王女士早就把这套房子卖给他人,卖价60万元,2010年10月20日就办理了过户。
也就是说,卖主王女士多卖了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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