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时间
- 2010-3-3
- 帖子
- 2884
- 阅读权限
- 100
- 积分
- 3742
- 精华
- 1
- UID
- 3905950
    
- 妈币
- 2212
- 宝宝生日
- 0000-00-00
- 积分
- 3742
|
取走钱的并非张倩本人
张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并没把存款的事告诉女儿。因此,张倩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有这样一笔存款,更不可能把钱取出来。由于张先生发现问题时,已经离事发时间过去了5个月,银行已经找不到当时的监控录像。所以,没法证明究竟是不是张倩本人取走了这15万元。
于是,张先生请了律师,于2009年将银行告上法庭。大渡口区法院依法对办理挂失业务时,挂失人填写的储蓄挂失申请书上的签字,委托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我当时一看那上面的签字,就知道不是我女儿签的,一点都不像她的字。”张先生说。2009年10月9日,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挂失申请书上申请人签名栏上签署字迹,并不是张倩本人书写。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银行赔偿张倩储蓄款15万元。银行不服,向市五中院提出上诉。2011年8月29日,市五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