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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1 09:12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家住大渡口区的张先生,用女儿张倩(化名)的名字在银行开了一个账户,并存进了15万元,准备当作女儿的嫁妆。可是当张先生要用这15万元的时候,却发现账户已经作废,账户里的钱也不知去向。
  前不久,张先生得到了赔偿,但他还打算再次把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这几年来的利息损失,并向她女儿赔礼道歉。当然,张先生还有一个心结———那就是自己存进银行的15万元到底去了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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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十五万啊!!
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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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还敢信任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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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定是银行自己内部偷的钱。
银行把储户的钱弄丢了,啥事没有。百姓账户上多了钱,就是犯法。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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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再告银行赔损失

  张先生说,他到现在也想不明白,究竟是谁去办理的挂失手续,而银行为什么没发现挂失人存在问题。

  虽然张先生现在已经得到了赔偿,可是他告诉记者,还打算再次把银行告上法院。“我损失的不止15万。”张先生认为,在近4年的时间里,自己一直没法正常使用这15万元,因此带来的损失不会是一笔小数目。所以,张先生准备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这几年来的利息损失,并向她女儿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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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走钱的并非张倩本人

  张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并没把存款的事告诉女儿。因此,张倩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有这样一笔存款,更不可能把钱取出来。由于张先生发现问题时,已经离事发时间过去了5个月,银行已经找不到当时的监控录像。所以,没法证明究竟是不是张倩本人取走了这15万元。

  于是,张先生请了律师,于2009年将银行告上法庭。大渡口区法院依法对办理挂失业务时,挂失人填写的储蓄挂失申请书上的签字,委托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我当时一看那上面的签字,就知道不是我女儿签的,一点都不像她的字。”张先生说。2009年10月9日,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挂失申请书上申请人签名栏上签署字迹,并不是张倩本人书写。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银行赔偿张倩储蓄款15万元。银行不服,向市五中院提出上诉。2011年8月29日,市五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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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里的15万元不见了

  银行卡作废,这让张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而更让张先生没想到的是,银行卡里的15万元已不翼而飞。

  张先生立刻找到银行工作人员询问。然而,结果让张先生顿时就愣住了。原来,这张银行卡早在2008年4月7日就办理了挂失,挂失后的第三天办理了新卡,并重新设置了密码。接着,卡里的15万元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分4次被人取走。

  银行工作人员回忆说,当时,来办理挂失的是一个年轻女子,她称自己就是张倩,并向银行提供了张倩的身份证和张先生家的户口。银行对张倩的身份证号码与姓名进行联网核查后,证明是一致的。于是,银行为她办理了挂失,并重新办理了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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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也不安全,银行卡“被挂失”重设密码,15万存款瞬间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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