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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9-6 10:45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离婚五年后,才知道和前妻生的女儿,竟然不是自己的。而是妻子和别人生的。这位涪陵教师向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要求撤销抚养关系,重新分割房产。昨日重庆晨报记者从市三中院了解到,法院支持了他的部分要求,同意他不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用。

  离婚才知女儿非亲生
  李华是涪陵区某中学教师,2001年2月,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他与同为南川区某中学的女教师陈芳喜结百年之好,同年10月,陈芳生育一女李倩倩。
  2005年,李华与陈芳感情出现了危机。2006年,李华以婚姻基础不牢,婚后感情不好,已分居半年之久,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
  2006年,陈芳与其同事吴飞结婚。离婚后,李华要求探视女儿遭到陈芳的强烈拒绝,陈芳同时还向李华出示了其女儿系她与吴飞所生的亲子鉴定报告。
  原来,2009年7月,陈芳带女儿到重庆做亲子鉴定,经鉴定,女儿李倩倩与吴飞亲子关系概率为99.99%,不排除吴飞是李倩倩的生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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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男人真可悲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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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坑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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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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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团长

太离奇了,
这种女人太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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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坑爹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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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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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受伤的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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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让我鄙视某些素质低下的老师,简直败坏老师这个职业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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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不承担抚养义务  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原离婚调解书生效后,出现新的证据证实李倩倩不是李华亲生女儿,李华主张撤销其抚养义务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李华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并称原调解书是平均分割,因其心疼女儿才将所有财产给了陈芳,但李华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不对该房产重新进行分割。但原协议载明陈芳给付李华房屋折价款4.5万元应当由陈芳支付给李华。
  三中院判决,李倩倩随陈芳生活,李华从与陈芳离婚之日起,不再负担李倩倩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另外陈芳还需要付给李华共同财产住房折价款人民币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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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要求重分房产  李华气愤之下,向法院申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李华在庭上陈述说,陈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女儿非自己亲生,一算时间,陈芳居然在与他结婚前两个月,与她的同事吴飞有染。
  李华遂以该鉴定报告为新证据,向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并称原法院的调解协议是平均分割财产的,他当时心疼女儿才决定净身出户,将所有财产给了陈芳。
  李华认为,陈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定过错,要求自己适当多分割房产。
  市三中院经过审理决定提审该案,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协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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