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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
大婆与老公十几年的感情,终究敌不过小三的诱惑,在大婆与老公结婚的第十六个年头,老公毅然搬出去与小三公然同居,并且开了一间小超市。当然,老公离家出走的时候,是带了部分财产离开的,不然,哪有钱开小超市。当然,这小超市没开多久,就因为经营不善而关闭了。
五年后,老公染病去世,留下小三与四岁的女儿。老公临终前,曾口头留下遗嘱,让自己的儿子照顾小三与女儿,小三牢记。当然,这个儿子,是老公与大婆生的。
老公过世后,小三找到大婆及老公的儿子,要求她们照顾自己与女儿。
经协商,大婆与儿子同意拿三万元现金给小三,算是代老公支付小三女儿的抚养费,小三不同意,嫌钱少。
就这样,小三一纸诉状,把大婆告上了法院。
经过法院调查,老公确实没有什么现金留下,不过,大婆目前居住的房子,是大婆与儿子联名的。法院认为,既然房产证上有大婆的名字,就说明,老公也是有份的,毕竟,老公到死的那刻,也没有和大婆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大婆目前居住的房子,老公,有四分之一的所有权。
小三曾经未雨绸缪,让老公与女儿做了亲自鉴定,凭借这份亲子鉴定,小三的女儿,属于小三与老公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同样拥有继承权,于是,小三的女儿,能够继承老公遗产的四分之一。
看到这里,大家明白了吧,大婆的房子,有四分之一的产权是属于老公的遗产,而小三的女儿,又拥有老公遗产四分之一的继承权,所以,小三的女儿拥有大婆的房子的十六分之一的产权。按照目前市值估算,约有五万元。
虽然,大婆很不情愿,但是,还是支付了这五万元。
故事说到这里,想说说个人的观点:
1 老公是否有权利让自己的儿子代自己照顾小三和女儿?这种父债子偿是否有依据,合法还是合理?
2 老公离开家里的时候,带走了部分家庭财产,与小三开了超市,后来虽说经营不善而关闭,但,这带出去的钱,难道,大婆没有份?
3 老公与小三同居五年的收入,全部归老公和小三支配,按道理说,大婆也应该有一半,这笔数,又该如何计算?
4 大婆拿五万元出来,代自己的老公,抚养小三的女儿。男人用下半身做错的事情,让原配去承受,怎么说,都说不通吧。
5 如果,做错事情的是女人,女儿抛夫弃子和情夫私奔,生下非婚生子女,请问,如果情夫带着非婚生子女去找情妇的老公要抚养费,请问,还是这样的结果吗?
这个世界,有太多合法不合理的事情,作为女人,我们要读法,知法,懂法,好好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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