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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26 09:11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丈夫牵着妻子闺蜜的手逛街,引出一场争产连环官司:丈夫曾将婚前房产赠与妻子,妻子起诉离婚并要求房产归她独自所有;丈夫又把妻子告了,要求撤销赠与。

昨天南岸区法院透露,该院一审判决撤销赠与。妻子对判决不服,目前上诉到市五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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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见丈夫有外遇

承办法官介绍,赵刚和石霞是一对白领夫妇,旁人看来他们婚姻幸福、家庭美满。

石霞告诉法官,她和丈夫在2007年结婚,感情一直不错。2010年10月,她发现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她和公婆多次好言规劝,但丈夫执迷不悟。

在他们的一审离婚官司中法院认定,从2010年10月起,石霞发现丈夫与自己一个闺蜜关系暧昧,两人一起在南坪手挽手逛街、一起在外开房,均被她发现,夫妻矛盾为此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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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房屋给妻子

石霞觉得挽救婚姻无效,在2011年1月起诉到南岸区法院离婚。

法庭上出现了一份“忠诚协议”。协议约定:这对夫妻居住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各方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房产则归对方所有。法官介绍,这个房屋本来是赵刚的婚前财产,婚后他赠与妻子,但双方没有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目前,该房价值70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准许两人离婚。本案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是赵刚违背夫妻互相忠实义务,根据协议约定,该房屋应当归无过错方石霞所有。

为此,法院在2011年10月一审判决房屋归石霞所有。赵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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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丈夫起诉

就在离婚官司二审期间,赵刚又另行起诉妻子,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市五中院裁定中止审理离婚官司,待撤销赠与案有了结果再审理离婚案。

赵刚诉称,赠与后,房屋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现在,他和妻子发生婚变,他也就想改变初衷,要把房屋收回来。

石霞认为,双方签订的不是赠与合同,而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夫妻财产协议不同于一般赠与协议,无须办理过户登记,自协议成立时生效。对于房屋的性质,石霞认为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丈夫只对那套房屋支付了首付款,一直是夫妻双方共同来支付按揭款。

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承办法官称,法庭认定争议的房屋为赵刚的母亲出资购买,并以其母名义偿还按揭,产权登记在赵刚一人名下。根据合同法,赠与人在送出的房产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之前,可以随时反悔,要求收回房屋。本案中,因双方夫妻关系发生重大变故,而且房产一直没进行过户,所以赵刚可以收回赠与。

最后,南岸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婚前财产的赠与。石霞不服,上诉到市五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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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打官司前

办了过户就不能撤销

承办法官称,《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官还称,如果在离婚诉讼前已经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赠与合同就无法撤销。

不该撤销VS该撤销

不该撤销派:

南岸区海棠晓月李春艳:这是大家约定好的。现在是男方做错了事情后,为了规避对他不利的判决结果,又来要求撤销。如果真撤销了,那当初的协议岂不是一纸空文啊。

撤销派:

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桐雨:收回房屋和过错应该分开来看。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时是可以收回的。在男方收回房屋后,女方仍然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达到救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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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血啊,老公外遇对象竟然是闺蜜,一定要争财产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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