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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8-17 20:59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本帖最后由 溜溜妈妈@cq 于 2011-8-18 14:39 编辑

话说我本是标准的千年潜水员一枚。最近美妈们对新婚姻法解释疑问很多,其中很多疑问都是由于认识误区造成的。我这个潜水员恰好略知一二,因此忍不住浮上来冒个泡,希望能解答美妈们的一些疑虑

      问题一:贷款买房,产权凭什么归首付方?没出首付的一方会不会血本无归?
       澄清:大家在争论房子应当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这恰恰证明老婆和老公在财产权利上是一样的,即婚姻存续期间按揭所占房产价值的比例双方一人一半。
     举例:A男婚前按揭房屋一套,首付三成。A男和B女婚后共同还贷五成,其后离婚。在房产分割时,该房应属A男所有,但A男应付给B女该房产市场价格的25%。按揭未偿还的部分由A男自行承担。
     (《解释》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问题二:“婚后共同还贷”应当如何证明?全职太太没有收入来源,会不会净身出户?

澄清:“婚后共同还贷”根本无需证明。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作为双方共有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即是说,只要是婚后还贷的部分,法院会推定为共同还贷,除非另有证据证明还贷的资金来自共同财产之外。全职太太也不用担心,老公挣一块,其中就必定有你的五毛。

举例:C男与D女系夫妻,C男工作,D女全职。在离婚时,C男以D女无收入来源为由,要求判决房产全归自己所有。法院认为D女虽无收入来源,但婚姻存续期间C男的收入应系双方共同财产,因此C男应补偿D女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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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溜溜妈妈@cq 于 2011-8-17 22:17 编辑

         问题三:婚姻法解释为什么没有体现对弱势一方的保护?
   
    澄清:这次的解释其实对弱势一方还是有所保护的。具来说就是“婚内财产分割弱者为王
婚内分割财产制度,会对夫妻双方弱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这个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长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女性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
      举例:E男和F女系夫妻,F女长期全职在家,E男系私企老总,家产丰厚。天有不测风云,F女的父亲突患癌症,急需大笔治疗费用,F女娘家无力承担。F女要求E男出钱为父治病,E男以种种借口拒绝。F女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为父治病,法院予以支持。


     ( 《解释》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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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溜溜妈妈@cq 于 2011-8-18 14:38 编辑

        有位律师总结的,个人觉得很到位,向各位美妈推荐:
      
        给谈婚论嫁的男女提几点自我保护的建议:
       ● 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的钱,尽量把钱用在房屋的出资上,装修和买车最好共同出钱,不要由一方承担。
    ● 结婚不久签订购房合同的,付全部首付款的一方或付款多的一方肯定含有很多婚前积蓄,要把付款凭证保管好,这样万一有纠纷,可拿出证明首付款中含有一部分个人财产。
  ● 夫妻感情已经不好,但不想离婚的,如发现配偶方有转移财产的迹象,要保护好证据,证明对方在转移、仿造或藏匿财产,可向法院要求把自己该得的财产先分割下来。这是这次解释中新的规定。
  ● 一些老年人不会转账,只会用现金付款,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不能用现金,一定要用银行转账,且要保管好出资凭证,这样可以证明是由父母出资的。
  ● 产权证上没名字的一方,如父母也出过钱,更要保管好凭证,在离婚时按共有财产主张分割。


点评

逍遥@cq  顶 不错啊  发表于 2011-10-12 11:45
小文妈@cq  顶。。。  发表于 2011-8-19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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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分得房产的25%怎么来的?
       共同还贷的比例占整套房产价值的五成,两个人一人一半,每人25%。

      2.负心的男人不拿钱出来怎么办?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把房子拍卖,然后按各自所占比例分配。

      3.如果只有一套房怎么办?
      (1)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时不可以强制执行,而只是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同时又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注意,这里从来都没有说“只有一套”而都是说“必需的”,只有一套和必需是有很大区别的,只有一套不一定是必需的。
  (2)什么是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掌握的:
  a、是否有能力租赁房屋居住?任何人都不是必须居住自有住房,租赁的住房同样可以居住,可以满足居住条件,所以,有收入能够租赁住房的情况下,现居住的房屋就不是必须的住房;
  b、如果没有收入来源不能租赁房屋居住,那么还要看该房屋是否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相适应,(该办法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被执行人超过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不是必需的房屋。


点评

weiwei922922  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 这一点说得很有技术含量哦,律师都晓得,一定补偿就是不一定能补偿,也不一定补偿好多  发表于 2011-9-17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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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个简单比方:婚前买房总价100万,男方首付了30万,贷款本金70万。二人结婚后,共同归还贷款本金50万,还有20万本金未还,也即共同还贷比例占50%。二人离婚时,房产市价已到200万,那么女方就可以得到200万的50%一半,即25%,50万。
至于美妈以前看过的节目,不知还记不记得欠帐的人房子有多大呢?如果面积太小、又无钱另外租房,那确实执行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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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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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溜溜妈妈,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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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团长

说不清楚,,,,,,,,,,,,,
我有个人亲戚之前离婚,男的从来不拿家用回家,也不管女儿。结果离婚的时候,家里的积蓄全在他那里,还找女的给了几千才离,不然就不离,请的律师也劝我亲戚,给钱了事。法律这事不好说。。。。。。。。。

点评

辣椒宝贝  请的这个律师是个混账,没得本事嫌麻烦,所以劝你们亲戚给钱撒,这样好简单就完了嘛。  发表于 2011-8-23 16:45
雨萱妈妈@cq  同感  发表于 2011-8-18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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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女人都是盲目地

盲目地被骗,盲目地无理取闹,盲目地结婚.

什么婚姻法,和我有什么关系?????

点评

溜溜妈妈@cq  为什么甘心做个盲目的女人呢?自己都选择性失明了,还指望法律站出来帮你?  发表于 2011-8-18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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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妈妈解释的太及时了。我也觉得很多人误读了婚姻法,如果站在女性的角度,带着性别的眼镜,很容易误读的。所以想想假设自己有儿子也有女儿,再来读,那么就不会这么激动了。
小豌豆

大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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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是针对贷款的,如果父母是一次性付款买了房,女的又是全职,没有收入,那离婚的时候这种怎么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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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妈说的这种现象的确存在,我也认为那位律师的建议是正确的,但这并不是婚姻法本身的问题。
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法院判决离婚。说直白点,婚姻法中的离婚财产分割,原本就是建立在双方离婚,但就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才适用的。美妈说的亲戚,男方就是要以多分财产为条件才同意离,这种只能双方协商。否则,就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女方必须提出“感情确已破裂”的有力证据,如男方外遇、家庭暴力、长期多年分居(分居法院还不一定认)等,法院才会判决离婚。为了尽快摆脱,多分点财产给无赖的男方的确是最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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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溜溜妈妈@cq 于 2011-8-18 10:53 编辑

回复 顺顺的漂亮妈妈 的帖子

男方全款的房产,无论女方是否全职,这套房都与女方无关。
也就是说,法律认为你对这套房产毫无贡献,也就当然不会分给你一分一厘。

——除非是男方父母在儿子儿媳双方婚后购买,而且是登记在儿子儿媳两个人的名下,或者登记在儿媳一个人名下。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解释》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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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个名义上的法制社会
强制执行如果真行的,啷个还有老赖也?还有企业敢不交养老保险也?
中国还讲究个白纸黑字
现写的就是谁首付房子是谁的
其它没写具体的和如不能执行怎么着
你能怎么着?搬起石头砸天
但房子他照样住着,你得赶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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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文妈@cq  在中国有时候遵章守纪反吃亏,有关系的啥法律不法律,拿钱买命都行,关键看操作  发表于 2011-8-18 11:21
雨萱妈妈@cq  感觉上,目前在中国,人治的还是比法制的要多些。不仅仅在法制这块,人事这块也是,看领导意思多些,遵守规章办事的少好多  发表于 2011-8-18 11:18
雨萱妈妈@cq  不要说地方上,就是中央台的法制类节目,中央台说应该这样,但是人家偏偏那样实施,还不是没得照样没得结果  发表于 2011-8-18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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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全款买的房,只要他们能出示证据证明这个问题,并且明确表态房子只赠送给儿子,不管媳妇是否全职都没份。这个与媳妇是否全职无关,只与出钱的人的意见有关。儿子媳妇结了婚,儿子挣的钱有媳妇一半,父母挣的钱可与媳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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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小文妈@cq 的帖子

美妈说的是事实。我也说说我的看法。
法律本来就不是万能的,要保护自己和家人关键还是靠自己。法律执行不力的现象全世界都存在,不过是中国比较严重,这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社会的问题。不是有句通俗的话讲“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法律也就只是武器而已,只能起到帮助我们的作用,起不到决定性的作用——没有武器的时候该怎么办呢,武器不好用的时候又该怎么办呢?所以,不能把全部的希望都寄托在法律身上。
所以说,“武器”永远都代替不了我们自己的“手”。靠自己才真正靠得住,才真正可以保护自己和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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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溜妈妈@cq  武器就在那摆着,不会因为你不会用,其他人就不能用。不论男女,都需要学着怎么用。你不会用武器,武器本身又有什么错呢?  发表于 2011-8-18 11:50
雨萱妈妈@cq  为什么有争论,我觉得可能就是这个新婚姻法就算成不了自己的武器,也不应该成为别人的武器,所以很多女性争论就是为了这个这努力!!!  发表于 2011-8-18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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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溜溜妈妈@cq 的帖子

美妈说的还算大实话,比较实在,也比较专业
我也写了一个贴子
(原创)对第三次司法解释的婚姻财产法——我的一些胡思乱想
http://www.cqmama.net/thread-599179-1-1.html
有一些疑问,如果你有时间的话,了想听听你的看法和评论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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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al No.1

详细问一下,LG婚前的一套房卖了,婚后另外买了套房,但首付大部分来自卖这套,证上只写男方名字,由于政策原因女方没加名,由于按揭,必须还完全部房款,但写有个协议,请问女方是否拥有该房一半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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