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溜溜妈妈@cq 于 2011-8-18 14:39 编辑
话说我本是标准的千年潜水员一枚。最近美妈们对新婚姻法解释疑问很多,其中很多疑问都是由于认识误区造成的。我这个潜水员恰好略知一二,因此忍不住浮上来冒个泡,希望能解答美妈们的一些疑虑
问题一:贷款买房,产权凭什么归首付方?没出首付的一方会不会血本无归?
澄清:大家在争论房子应当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这恰恰证明老婆和老公在财产权利上是一样的,即婚姻存续期间按揭所占房产价值的比例双方一人一半。
举例:A男婚前按揭房屋一套,首付三成。A男和B女婚后共同还贷五成,其后离婚。在房产分割时,该房应属A男所有,但A男应付给B女该房产市场价格的25%。按揭未偿还的部分由A男自行承担。
(《解释》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问题二:“婚后共同还贷”应当如何证明?全职太太没有收入来源,会不会净身出户? 澄清:“婚后共同还贷”根本无需证明。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作为双方共有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即是说,只要是婚后还贷的部分,法院会推定为共同还贷,除非另有证据证明还贷的资金来自共同财产之外。全职太太也不用担心,老公挣一块,其中就必定有你的五毛。 举例:C男与D女系夫妻,C男工作,D女全职。在离婚时,C男以D女无收入来源为由,要求判决房产全归自己所有。法院认为D女虽无收入来源,但婚姻存续期间C男的收入应系双方共同财产,因此C男应补偿D女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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