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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育 参 保 职 工 须 知
(一)在妊娠3个月后,参保职工本人须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证明》,并选定1家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分娩:
《结婚证》和复印件;《(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相片2张。
参保职工凭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就医证明,到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分娩。参保职工在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协议服务机构记帐;应由职工个人支付的,协议服务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出借生育就医证明。 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如不在协议服务机构进行分娩的,同时提供以上除第4项以外的所有资料,参保职工本人必须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
(二)参保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及《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表4-5)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三)个人或委托人向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参保职工个人垫付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于分娩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医疗费用及一次性生育生活津贴。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支付,并要求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医疗费用总清单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专家鉴定证明、非我区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需提供就医医院的等级证明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这是我们单位小妹发给我的。希望对你有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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