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4
转让个人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住宅所得税为核定征收1%或查账征收20%)。
个人转让非住宅所得税为核定征收3%或查账征收20%。
注释5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
)的扑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注释6
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依法应交纳土地增值税。武汉市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非住宅类房地产预征率为5%。
注释7 2010年 10月1日起个人购买别墅类(含单体和联体别墅)非住宅契税按照4%税率征收;个人购买非普通住宅或家庭唯一普通(含90平方米以下)住宅契税按3%税率征收;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扑通
住宅契税按1.5%税率征收;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一下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为1%;
个人出手家庭唯一住房后又重新购置住房的,原有住房已缴纳契税可在重新购房应缴纳契税税额中抵减。
单位购买房屋契税按照4%税率征收。
注释8
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标准:
2011年12月1日期,个人购买七个中心城区、以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沌口开发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5;
2、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
3、总价≤140万元。
远城区普通住宅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容积率≥1.0;
2、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
3、总价≤不超过90万元。
注释9
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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