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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7-6 10:44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市民王女士称,去年3月,某品牌的一款经济型轿车面市。当月29日,她抱着现金到该品牌位于南岸的一家汽车销售4S店买了一辆。当时,车价、保险、税费等总共花了近7万元。
去年5月9日,有位老司机说她的车前方右侧有色差,她随即到4S店查询。店里修理工打开引擎盖后说:“大灯旁边有喷漆粉粉,修过的。”维修记录显示:更换配件包括混合前端总成(右)、前翼子板(右)、维修前杠右端、右前叶子板、右前门喷漆,维修费1160元。
新买来的车竟做过漆,王女士开始维权。去年12月下旬,南岸区法院认为车商欺诈消费者,判决王女士退车,车商全额返还车款,并赔偿车款、保险、路桥费、太阳膜等共6.8万余元。
维修是生产的延伸
车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涉案车销售之前,在物流作业过程中发生质损,维修后达到出厂检验标准,是性能完好的新车。这种新车维修,是属于生产行为的延伸。所以,他们没有将生产过程中的维修事项告知消费者,不应属于欺诈。
车商还称,交车确认表显示,王女士购车时,他们已将维修事实告诉了她。车商还有一条上诉理由是:这辆车不应作为生活消费品,不能双倍索赔。
法院认定构成欺诈
车商是否欺诈了消费者?该车是否属于消费品范畴?
市五中院二审时认为,车商所称的交车确认表,上面写的“售前已检修,车况完好”是手写,王女士不认可该内容,所以不能认定车商告知。加之王女士购车时是按照新车价买的,并无优惠或降价。所以,法院认定车商欺诈行为成立。
五中院认为,车商虽然主张该车属于其他非生活消费,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所以,法院认定涉案轿车属于生活消费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车商应当进行双倍赔偿。所以该院判决维持原判。

车主还算好,虽然车车遭修过的,但是还是讨回了赔偿!

以后要买车的TX要注意到哦,万一买的不是全新品,遭忽悠了都亏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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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算赚到了,退了车款还有车款、保险等赔偿,运气很好,属于极端个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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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属于运气例或者关系例。估计其他很多人都只有自认倒霉。
l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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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光取证就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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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的新车原来是被修过的??要买车的TX注意了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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