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岁尾,恰逢金融危机,不少企业陷入困境,为了应对危机,许多企业开始酝酿自己的裁员计划。哺乳期内的妈妈们在此时倒是有优势来应对可能到来的裁员风暴,保住现有的饭碗。
国家的多项法律法规中都有对哺乳期员工的保护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 309号)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用人单位对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应当保证其享受下列权利: 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3、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4、女职工在休产假和哺乳假期间影响工资晋级的,在产假、哺乳假期满后,经单位考核并试工合格的,应当予以晋级,补足晋级工资;经单位考核或试工不合格的,由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保留原工资等级。
若有些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存在,要以身试法,哺乳期的姐妹们,我们可以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对于这些企业的无理做法,绝对不能妥协,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护好自己的同时,也是在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试想如果我们连自己都不能保护,今后我们又怎样去保护我们的宝宝呢!生育是人类历史得以延续、人类得以生存繁衍、生生不息的一个重要环节,国家对哺乳期女性权益的保护,就是为了能使女性在生育子女时,在生活和精神上有所依。奉劝那些正在酝酿与哺乳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其工资等不合理做法的企业,把商业的色彩放得淡些,尊重大自然赋予女性的最基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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