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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道好吃狗

楼主
发表于 2016-6-6 16:21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房产证在你手上,房子突然成了他人的了?!
你是房产共有人,房子被房产证有名字的人单独卖了?!
你只是让中介帮你把房子租出去,中介把你房子卖了?!
下面这些例子要警惕!

1.jpg


举个例子:张三父亲家财万贯,已有多处房产(人称“房叔”)。后因传言要收房产税,张父为了以后不交房产税,于是将一处房产过户到张三名下。张父为了避免将来因为房产惹争议,故和张三签订代名持有协议,并做了公证。后,张三暗中将该处房产转让给不知情的李四。李四支付了对价且依法办理完过户手续。一年后,张父知道此事,非常愤怒,找到李四并出具已经公证的代名持有协议,向李四索要房产。这时,房子归谁呢?按照《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李四因“善意取得”制度而而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张三父亲只能应向自己的儿子索赔。

再举个例子:吕布与貂蝉婚后共同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貂蝉名下,房产证上写明单独所有。吕布常年在外打工,家里一应事物都是貂蝉处理。后,貂蝉在吕布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市场价把房子卖给了曹操,并且已办理完过户手续。吕布回来后,非常生气,把曹操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房产,这时候,房子归谁呢?按照《物权法》及《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房子归曹操所有,因为曹操是“善意取得”。①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在合同纠纷、物权纠纷、侵权纠纷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类型的纠纷中,会涉及到“善意取得”的问题。为此,《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对“善意取得”制度做了更加清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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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怪办理房产这些手续那么的繁琐哦。看来里面学问多得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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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大事情 是要小心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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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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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有时候这些法律也在变 搞得人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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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块儿一直不懂的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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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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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小小的想 的帖子

原来还有这样的说法
小天

幼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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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之前看过一句话 法律从来不帮傻子说话  所以我们还是要明事理 领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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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玛,遇到这四个字,房子就得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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