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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20 09:49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本帖最后由 新闻人 于 2012-3-20 11:56 编辑

          
         身边好多朋友都开始存钱买车了。爸爸辈的长辈们也都拥有了自己的车,不管有钱没钱。爸爸也总是在提买车。可是家里没有钱啊,这么多人吃饭。买车做什么?买个一般的车就算了,还想买一辆20几万的。我真是无语了。家里生活如此拮据啊。
         我想很多爱面子的男人都一样,借钱都要买一辆好车。结果让一家人跟着喝西北风。现在就有一件活生生的例子。看吧,没钱买好车,欠40万,现在变成了4000万了。这下好了吧。
       都是面子惹的祸!管人家怎么说怎么看呢?他能感觉你的生活幸福度么?人家有钱人家买,你没钱去凑什么热闹。开开心心一家人过自己的生活多好!真是死要面子活受罪!






5%违约金致欠款增百倍

         海淀区检察院介绍,2003年,程某在一公司任销售主管,单位为奖励其业绩,决定为其购买一辆轿车,并约定由程某以个人名义贷款买车,公司为其支付首付款和月供。于是,程某与一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购买了一辆价值48万元的轿车,合同约定,如程某未按时向银行还款,则应向汽车销售公司缴纳每天5%的滞纳金。
      据了解,2005年,程某跳槽,其所在公司终止为轿车偿还贷款,程某也未主动偿还贷款。同年3月,汽车销售公司替程某承担了向银行还款40万元的责任,并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吴某个人。
       2007年底,吴某将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程某偿还40万元并承担自2005年3月以后的滞纳金,共计1090万元。
法院认定了双方合同有效,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并启动了强制程序。
程某将轿车交给法院后,因再无力偿还,滞纳金累积至2011年已高达4000多万元,并面临房产被拍卖。

      法院调解违约金降至4‰

  程某不服法院的判决,向海淀检察院提出申请,希望检察院提请民事“抗诉”。
  海淀区检察院介绍,“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程某提供的合同中的“滞纳金”,其实是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每天5%的违约金存在约定过高问题,建议法院暂缓执行。
  近日,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吴某与程某在法院调解下,和解将违约金降至每天4‰。
  “根据程某的经济条件,他可以承受如今的几十万元的违约金。”检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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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违约金超损失30%属“过高”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李兵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李兵律师称,另外,《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规定,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做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七十九条(部分)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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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么说,这都给那些没有钱又好面子的男人的一个深刻教训!!!!

死要面子活受罪!!!!没钱还要买那么贵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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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应该根据经济市场修订了。

点评

新闻人  绝对赞同。  发表于 2012-3-20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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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应该根据经济市场修订了。
绝对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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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人欠款40万未归还6年后违约金涨至4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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