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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20 10:28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本帖最后由 花-猫 于 2011-12-20 10:51 编辑


路边摊,路边摊,那些炸鸡,肉串,鱿鱼,台湾烤肠,哪一样不是散发着浓浓的香味,吸引路人,包括孩子?
公园里,学校边,路边摊上的小吃琳琅满目,可是你想过它们的安全吗?
是对这些不健康的小吃深恶痛绝还是觉得无所谓,偶尔食之还是经常光顾?
作为有安全意识的妈妈你可能不会买给孩子吃,但有时朋友或者亲戚喜欢孩子,给孩子买了,孩子也要吃,怎么办?
拒绝还是接受?怎么给孩子讲不吃的理由?
我看到这个新闻,真是吓到了,路边摊的炸鸡有这么严重的后果,之前是完全没有想到的!

说我自己,我从不给孩子在路边摊买这些油炸,肉类食品,我自己也很少吃,特别是火腿肠,烤肠类,坚决抵制。
可我们小区有的爷爷,说孩子喜欢吃火腿肠,经常给孩子买烤肠吃。
给孩子吃的东西,我都要衡量下是否卫生,是否放心。
儿子幼儿园也做了“垃圾食品我不吃”的主题活动,我觉得很好,儿子自己会主动说,麦当劳的鸡腿和薯条是垃圾食品,我不吃,饮料,有颜色的糖果是垃圾食品,我不吃。

抵制不卫生不健康的路边摊小吃!
1、自己不吃,不买给孩子吃
2、亲朋要买,给亲朋明说,这个食品不适合孩子吃,谢谢好意
3、给孩子讲,那是垃圾食品,吃了会肚子痛,难受,想吃炸鸡腿,回家妈妈做来吃


1岁女童吃路边炸鸡中毒身亡 商贩一审被判8年

商报讯 (记者裴晓兰)1岁7个月的女童铭铭(化名)吃了家长从无照鸡肉店购买的炸鸡块后,不幸中毒身亡。经检验,鸡块中亚硝酸盐超出国家标准150倍。昨天上午,无照鸡肉店老板张继存在丰台法院二次受审,法院当庭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罚金1万元,并赔偿铭铭的父母29万余元。宣判后,张继存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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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花-猫 于 2011-12-20 10:47 编辑

上午9时40分许,庭审开始,检方首先将指控罪名进行了变更。在8月30日第一次开庭时,检方指控张继存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昨天则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承办检察官表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今年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罪名。本案中,张继存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且致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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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花-猫 于 2011-12-20 10:47 编辑

对此变化,张继存和其辩护律师均表示没有意见。但辩护人指出,张继存生产、销售的食品不足以造成人死亡。铭铭当天还食用了其他食物,这些食品都可能产生亚硝酸盐的增量,本案有很多不确定性,不应推定孩子的死亡是张继存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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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花-猫 于 2011-12-20 10:51 编辑

上午10点半,法庭宣判。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张继存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不具备食品生产资质和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的情况下,非法购买并使用过量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进行食品生产和销售,致人死亡,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法院据此判决张继存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张继存表示要上诉,“判得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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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花-猫 于 2011-12-20 10:51 编辑

■追访

被害家庭添丁 却又患有病症

昨天,铭铭的父亲徐先生来到法庭,并表示判决太轻,“一条命就这样没了,他一分钱都不赔”。徐先生说,上个月,他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但很不幸,儿子一出生就被诊断患有病症(缺血缺氧性脑部损伤和心肌损伤)。他称,事发时,他怀孕的妻子也吃了张继存卖的炸鸡,当时吐了。他表示将保留对张继存追诉的权利。

对此,张继存称自己现在没有能力赔偿,其辩护人则认为新生儿的病症不能证明是张继存的行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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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花-猫 于 2011-12-20 10:52 编辑

■案情回放

今年4月21日下午,铭铭的母亲和姑姑在丰台区汾庄市场买了张继存店里的炸鸡,回家喂给了铭铭。约半小时后,孩子嘴唇发紫,不停哭闹。孩子被送到医院后,于当晚抢救无效死亡。徐先生报案后,出售炸鸡的张继存被抓获。后经检测,涉案炸鸡中亚硝酸盐的含量超过国家标准150倍,铭铭则符合服用含亚硝酸盐的食物引起中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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