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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09:10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昨日,为期四天的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开幕,会议期间,《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重庆市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一审。据修订草案,今后委托他人办理房产转让登记,须先公证才能过户。公证费按房屋评估价的2%收取。

同时,会议期间,市人大将首次举行联组专题会议,邀17部门负责人到场,就“两翼”农户增收工程实施情况展开询问。昨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光国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余远牧、陈雅棠、胡健康、王洪华、郑洪、卢晓钟出席会议,副市长刘学普列席会议。

两种情况下须先公证

修订草案第16条规定,登记转让房产时,两种情况的申请材料,需由公证机关公证。

一是居民转让或出卖房产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委托授权书”;二是祖辈去世后,对遗产申请转户登记的继承权或接受他人捐赠的证明材料。

同时,对委托人、继承人在国外的特殊情况,该条第三款规定,申请或委托书材料必须先提供中文译本,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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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双方到场不用公证

开发商为购买人代办产权登记,是否也要公证?市国土房管局法规处表示,这不属于公证范围。因开发商是将房屋转让给自然购买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故不需公证。

当事双方同时去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是否也要公证?市国土房管局法规处表示,买卖转让或遗产捐赠双方当事人,同时到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时,无需公证。

公证费按房屋价格2%收

按修订草案,公证费按房屋评估价格2%收取。如市场价一百万的房产,公证费需2万元。而记者了解到,按现行规定,转让过户一处房产,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收费80元。

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张定宇做草案说明时称,有观点认为上述规定为土地房屋登记设置了前提条件,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张定宇称,主要是考虑到申请人资格认定和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涉及权益人和利害人的重大利益。

“这是为有效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利大于弊。”市国土房管局法规处负责人说,主要法律依据《公证法》,这也是欧美的通行做法。

对因此增加过户费用问题,市人大城环委一负责人表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正在协调,降低公证费用。

违法建筑可“冻结”户口

修订草案第73条规定,公安、规划、国土、工商、税务、海关等有权机关,依法限制土地房屋产权或没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停止办理登记。

比如,对违法修建的地下室等违法建筑,一旦收到有权机关的通知,登记部门即“冻结”户口,不让其办理产权登记或过户转让。

同时,修订草案规定,非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或土地产权抵押权登记时限,由现行3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注销时限为10个工作日。产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由15个工作日,变更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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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登记 两种情况或要先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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