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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0-14 09:18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五岁幼童放学走铁路,被火车头撞死,铁路方认定自己无责
5岁的幼童小顺放学回家,在铁路上行走时,被行进的一个火车头撞死了。父母找到铁路方索赔,铁路方声称无责,但又和死者家属签订了一份协议,说孩子火化后就可以借支5万元。昨日,死者家属已委托律师准备在地方法院起诉,向铁路方索赔。
五岁男童被撞死
  家住江津区广兴镇沿河村2组的小顺,在广兴镇上幼儿园,每天放学后都要坐私人面包车回到家对岸的公路边,而后再坐渡船回家。小顺下车的公路边有一条川黔线铁路,每天来往的火车川流不息,惨剧就发生在这一条铁路上。
  9月14日下午4时许,小顺像往常一样,坐车来到渡船将停靠的公路边。这一次渡船没有像往常一样准时出现。小顺离开了同学,走上附近的铁轨。
  谁也不知道小顺为何会走到铁路上去。当他走了近1公里,从广兴火车站驶来一个火车头,由于避让不及,和小顺相撞,小顺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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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认定自己无责

  成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调查后,认定小顺违法在铁路上行走是主要原因。小顺是未成年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两天后,远在广州打工的小顺父母赶来,面对儿子的惨死,经受不住打击而晕倒在地。拿到由铁路部门出具的火车头撞死人无责的认定书后,小顺的父母很是无奈,多次交涉后,和成都铁路局广兴车站签订了协议,将儿子的遗体火化后,向成都铁路局借支了5万元。

  昨日,小顺的父母委托了重庆冠中律师事务所邓永明律师向铁路方索赔。邓永明律师表示,铁路运输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民法通则》第123条明文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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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撞了白撞”?

  重庆晚报记者联系上了成都铁路局广兴车站负责人。对方表示,相关部门已经作出了事故认定书,铁路方没有任何责任。

  广兴车站负责人所说的事故认定,是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即: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市人大代表、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段茂兵,代理过多起火车撞死人案由地方法院受理并胜诉的案件。他认为,发生在铁路上的交通事故,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规定,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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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撞死幼童,铁路方推卸责任,难道“撞了白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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