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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3 09:15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昨日,记者从市消委会获悉,包括重庆、北京等在内的22个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向国家质检总局送交了《关于完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等七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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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汽车退货

不收折旧费

22个城市消费维权单位一直反对因质量问题引发退换的商品要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的规定,作为大件商品的汽车也不例外。

《意见》指出,在质量存在瑕疵前提下,是经营者违约而非消费者违约。依据《产品质量法》,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有使用性能的、或不符合产品标准的、或不符合应具备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此外,《产品质量法》自始至终都未提及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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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耗件

不能免除三包责任

《意见》指出,现在有厂家将整车所有能转动的部件都列为损耗件,只有车架固件除外,这种做法显然不合理。汽车发动机、连接杆、方向盘等不应算作损耗件。

生产厂家之前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想借“正常磨损”来逃避三包责任。那些诸如轮胎、雨刮器等毫无异议属于损耗件的零配件,如果确有产品质量问题,生产商和销售商必须也应当承担三包责任。

近年来发生的以“回收胶”冒充“返炼胶”做成劣质轮胎系列事件就是最好的警示和证明。因此,汽车损耗件除正常损耗外,不能免除三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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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瑕疵车辆

不能整车免责

《意见》还指出,销售商在出售车辆时若说明了汽车的瑕疵,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责,而不能整车免责。

例如销售商在售车时说明了某车尾厢盖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挤压,做过修补,因此降价销售。售出后,如果销售商以销售时说明了有质量问题为由对整车不予三包,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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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提供

备用车的限定时间

22个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就《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的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提出异议。

他们认为,超过5天才提供备用车,时间太长。因为汽车在三包期发生的质量问题,是经营者的责任,其过错已经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5天时间的规定需要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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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可能降低

消费维权成本

发生消费纠纷,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般最终都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但维权实践中,消费者常会遇到委托鉴定难及鉴定费用高的问题。

因此,希望汽车三包规定有所突破,明确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并在举证责任方面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有所倾斜,应尽可能考虑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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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后

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

最后,22个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还希望在《征求意见稿》第三章修理商的义务中,应当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通货责任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复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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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赋予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权

三鹿奶粉等群众消费事件的发生,充分暴露了一个问题:仅靠单个消费者力量维权,不仅诉讼效率低、维权成本高,而且往往难有胜算。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市消委会获悉,22个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建议,呼吁在《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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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城消费意见 汽车因质量问题退换不收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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